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规程


一、审查、审批规程 
<一> 项目建议书阶段
1、 科技开发科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办理环保手续申请后,应作以下审查:
⑴ 项目是否属我局审查、审批管辖范围内;
⑵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技术政策及有关环保规定的要求;
  ⑶ 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① 有无结合拟选厂址编写的环境影响说明及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 燃材料资料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地点、周围环境情况等)。
② 有无拟建项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图。
③ 有无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拟建项目进行现场勘察。
3、提出审查意见:
⑴ 对不属我局审批范围的拟建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应到哪一部门审批;
⑵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技术政策和有关环保规定要求的拟建项目,作出禁止建设的书面通知书,告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 
⑶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技术政策和有关环保规定要求的,科技开发科提出初步意见,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在收到建设单位所有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 可行性研究阶段
1、环评阶段
⑴ 接到计委、经贸委或外资办的立项批复后,根据拟建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厂址地理位置图及项目建议书等内容,确定环评深度;
⑵ 告知拟建单位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进行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⑶ 商污控科、综合科明确拟建项目应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2、审批阶段
接到拟建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视情况分别进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由科技开发科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后,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⑴ 审查环评大纲。接到拟建单位提供的环评大纲后,报主管局长同意,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 组织专家评审组;
② 召开环评大纲技术评审会;
③ 依据专家意见,以文件形式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发。
⑵ 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接到拟建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报局长同意,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 组织专家评审组;
② 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会。
⑶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到拟建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后,科技开发科提出初步意见,附专家评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查或根据主管局长意见提交局长或局务会研究审查。最后以文件形式批复。
科技开发科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 设计阶段
接到建设单位含环保篇章的初步设计后,按以下步骤进行:
1、审查初步设计的环保篇章。
2、根据环保工程的复杂程度,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 对一般项目,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会;
⑵ 对环保设计比较复杂的建设项目, 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环保专项设计审查。
3、审查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表》,并依据专家组意见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查后批复。
三、下述建设项目环保审查、审批和验收,由科技开发科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局长同意,报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决定:
1、属于国家、省严格控制类的建设项目;
2、处于环境敏感区和群众信访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3、跨行政区域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4、对辖区内属于国家、 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由焦作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审核意见。
四、交接、归档、备案
科技开发科将审批项目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移交市环境监理站或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材料整理按规定归档和上报备案。
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程
㈠ 现场监督检查
1、市环境监理站或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填写《建设项目现场督查记录》,定期向科技开发科反馈情况,对省以上审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要以季报形式汇总,交开发科审核后报送省环保局。
2、 开发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㈡ 试生产阶段
1、科技开发科收到建设单位的试生产使用申请后,应在5日内组织市环境监理站 或有关部门到现场, 按照环保审批的内容对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检查结束后3日内, 对符合要求的办理试生产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试生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2、市环境监理站或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应对其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时,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进行违法查处。
㈢ 竣工验收阶段
1、科技开发科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对其内容进行以下审查:
⑴ 是否按国家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检;
⑵ 是否有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的试运转记录;
⑶ 是否有试生产期间的监测报告;
⑷ 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简称《验收申请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2、根据审查情况应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⑴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自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⑵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5 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3、科技开发科可视项目情况单独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或与整体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单独验收时,由科技开发科组织市环境监理站、污控科、综
合科或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 作为批准《验收申请报告》的依据。
分期建设、 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验收时,按国家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九条进行。
5、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科技开发科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
6、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按照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7、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之日起5日内,科技开发科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并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表》复印交污控科、市环境监理站(或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正常管理。